一、不批捕
取保候審解除手續是怎樣的?
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
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
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
執行機關。
執行機關收到決定機關的《解除
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
執行,并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被
取保候審人在
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
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
執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
執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在偵查或者審查
起訴階段已經采取
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
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如果需要繼續
取保候審,或者需要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的,受案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
執行機關和移送案件的機關。二、
取保候審要滿足哪些條件?1、發現對被
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于這種情形的是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2、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
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
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
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62條規定,對超過法定期限要求解除
取保候審的,應當在7日內審查決定。對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書面答復申請人。綜上所述,檢察院對于不批捕的當事人可以使用
取保候審手續,
取保候審有一個期限,等到期后可以解除,公安機關拿到通知后,應該及時辦理放人手續。通常情況是,對于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公安機關改變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解除后,當事人家屬到銀行領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