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屬怎樣知道批捕了嗎1、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對犯罪嫌疑人
執行逮捕后,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制作《
逮捕通知書》,送達被
逮捕人家屬或者單位。2、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予通知:(1)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毀棄或者偽造證據的;(2)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3)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上述情形消除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
逮捕通知書中注明原因。二、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
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
逮捕: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
逮捕。綜上所述,雖然在決定批捕的時候不會通知到家屬,但是在
執行期間會在當天進行通知的,但如果有妨礙批捕工作的那么也有權利不對家屬進行通知,而且在案件的審查
起訴期間,除了律師任何人包括家屬都是沒有辦法探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