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外
執行與緩刑的區別包括什么緩刑與監外
執行有4點不同:1、監外
執行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緩刑適用的范圍則小于監外
執行。2、監外
執行以有礙關押
執行的法定情況,也就是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等為條件。而緩刑則是以不致再危害社會為條件。3、監外
執行是在判決確定以后才適用的變通
執行方法,在判決宣告和刑罰
執行期間均可適用,并不具有考驗期。而緩刑則是附條件的不
執行原判決刑罰的制度,在判決刑罰的同時即可宣告。4、適用監外
執行的條件一經消失,即應收監
執行,差別只是
執行的場所不同。而緩刑只有在考驗期限內再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或者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才能撤銷緩刑,收監
執行刑罰,除此以外不再
執行原判刑罰。二、監外
執行的
執行機關對于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實行社區矯正,基層組織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
執行機關應當對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嚴格管理監督。對于服刑中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罪犯,原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服刑改造的情況通報負責監外
執行的公安機關,以便有針對性地對罪犯進行管理監督: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必須接受監督改造并遵守有關的規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應當及時收監。對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決、裁定的同時決定對罪犯暫予監外
執行的,對該罪犯的收監,應當由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通知人民法院將該罪犯依法交付
執行。如果罪犯是在
執行過程中被決定暫予監外
執行的,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監獄等
執行機關收監。暫予監外
執行過程中罪犯刑期屆滿的,應當由原關押監獄等
執行機關辦理釋放手續。罪犯在暫予監外
執行期間死亡的,負責
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原關押監獄或其他
執行機關。罪犯在服刑期間,若是符合條件的話,則可以申請監外
執行,那么在監外
執行期間就可以暫時不用在監獄服刑。從這點上來看,監外
執行與緩刑其實很相似,但經過總結我們發現暫予監外
執行與緩刑之間還是存在四點不一樣的地方。尤其要注意的是,但監外
執行的條件消失之后,就應該馬上對罪犯收監
執行。若是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新罪或者是發現了新罪的話,則此時撤銷緩刑收監
執行原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