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批捕要求的條件有哪些?
不批準
逮捕是指中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逮捕人犯,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要求
逮捕人犯時,必須報請人民檢察院批準。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不應
逮捕的,依法作出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立即將被
拘留者釋放。如公安機關對不批準
逮捕決定持有異議,可以要求復議,意見不被接受時還可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
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三種情形:
1、被
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
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
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于罪當
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
逮捕的。
二、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不予批捕的情況是比較常見的,可以分兩種進行區別,一種是涉及到犯罪的,但犯罪分子不適用于批捕的,如果身體患病,或者女性正在孕期的等等;另一種是沒有犯罪的,或者犯罪情節輕微的,也是可以不予批捕的,司法機關不予批捕也應當對當事人說明相關原因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