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賃關系中出租人有哪些義務1、交付出租物。出租人應依照
合同的約定的時間和方式交付租賃物。物的使用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按照約定交付承租人實際占有使用。物的使用不以交付占有為必要的,出租人應使之處于承租人得以使用的狀態。如果
合同成立時租賃物已經為承租人直接占有,從
合同約定的交付時間時起承租人即對租賃物享有使用收益權;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租賃
合同是繼續性
合同,在其存續期間,出租人有繼續保持租賃物的法定或者約定品質的義務,使租賃物合于約定的使用收益狀態。倘發生品質降低而害及承租人使用收益或其他權利時,則應維護修繕,恢復原狀。因修理租賃物而影響承租人使用、收益的,出租人應相應減少租金或延長租期,但按約定或習慣應由承租人修理,或租賃物的損壞因承租人過錯所致的除外;3、物的瑕疵擔保。出租人應擔保所交付的租賃物能夠為承租人依約正常使用、收益的狀態,即交付的標的物須合于約定的用途;4、權利的瑕疵擔保義務。出租人應擔保不因第三人對承租人主張租賃物上的權利而使承租人無法依約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二、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怎么辦修繕租賃房屋是出租人的義務,出租人不履行該項義務,則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以下兩類:1、不履行修繕義務產生的修繕之債。如房屋出租人對出租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可以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其于一定期限內履行此義務,出租人仍不履行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2、不履行修繕義務產生的損害賠償之債。出租人不及時修復租賃房屋,致使該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承租人可以選擇侵權或者
違約責任主張權利。在租賃關系中,無論是作為出租人還是承租人,其實都是有一定的義務需要履行,但同時也是享有對應的權利。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租賃也就是關于房屋的租賃,此時當事人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了6個月的,就必須要簽訂書面的
合同,至于租賃期限的上限,法律中明確規定是不能超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