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的為債務人的債務行為進行擔保的行為就屬于保證
合同,保證人的責任就是在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責任時,替任務人履行此債務責任。保證
合同一般由這三種形式擬定:1、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擬定約定
合同。2、債權人與債務人、保證人三者共同簽定合約。3、由保證人獨門擬定保證書給債權人。保證
合同的保證范圍都有哪些1、保證人需要保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數額;2、保證人需要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責任的最后期限;3、保證人擔保的方式,分別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指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需要承擔保證責任。這里與連帶責任不同的是:保證認擁有告訴抗辯權,在債權人一再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未果,并且在經法院審判,并依法強制
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債務后,保證人應當承擔保證責任,而當債權人在提
起訴訟之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拒絕。連帶責任保證是指在
合同約定的還款最后期限,債務人沒有按照
合同約定按時還款,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與債務人共同履行債務,保證人不具有先訴抗辯權。4、保證人需要保證主債權、
違約金以及債務人延遲履行債務形成的
違約金和實現債權過程中所產生的費用。如果保證人在簽定保證
合同時,沒有對擔保的范圍進行明確的約定,那么保證人就要承擔全部債務的責任。一旦債務人沒有按
合同約定履行債務,那么主債務、產生的利息、
違約帶來的
違約金、和為實現債權所造成的一切費用,都要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