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一、行政復議不予受理的情形包括什么
1、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
2、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的。
3、不屬于本行政復議機關
管轄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4、 同一行政復議申請,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或者同一主體、同一事實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5、 法律、法規規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行政復議的受理內容是什么
一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機構是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
二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審查期限是五個工作日。
三是審查的內容包括:行政復議是否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其內容是否符合行政復議法的要求;是否有其他救濟手段排除了行政復議,即對于法律不要求必須經行政復議后即可
起訴的事項,應當審查行政相對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及人民法院是否已經受理;是否是重復提起行政復議申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是審查后的處理。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決定予以受理;不符合條件的,依據法律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是對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或不答復行政復議申請的救濟手段。
六是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影響。
三、行政復議的
管轄
行政復議
管轄,是指不同層級、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之間受理復議案件的分工。
管轄的實質意義在于解決具體對某一行政復議案件由哪個行政機關行使復議權。
《行政復議法》第12條至15條對行政復議
管轄作了集中規定。根據該規定,行政復議
管轄按以下規則確立:
1、對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管轄
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管轄
3、對特殊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管轄:
(1)對派出機關、機構行為不服的
管轄;(2)授權關系中的
管轄;(3)對共同行政行為不服的
管轄;(4)對被撤銷行政機關行為不服的
管轄。
行政復議也是有自己受理的范圍,若是屬于不予受理的范圍之內,那么即使在規定的時間內有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也是不會受理申請。根據我國有關法律中的規定,不予受理的行政復議主要有四種情形。而在申請行政復議的時候,也要先了解清楚應該向哪一個機構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