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車詐騙批捕能追回車輛嗎?租車詐騙批捕后,一般是可以追回車輛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利用簽訂
合同詐騙錢財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是近年來租車詐騙案頻發,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租車詐騙手段有:第一種: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真實的身份證同租賃公司簽訂
合同,一旦車子到手,即拆卸掉租借車輛的gps定位系統,逃避跟蹤,轉移至另一地進行抵押套取現金,或偽造車輛手續將車變賣,而本人則更換手機號碼逃匿。一旦被抓,他們抱著“死豬不怕開水燙” 的態度,要錢沒錢,要命一條。此類犯罪分子多為債臺高筑,無其他經濟來源,長期在外以詐騙謀生,他們為償還各類債務,采取“租車-抵押騙錢-揮霍-再租車”的犯罪過程,拆東墻補西墻,屢屢作案,有重復作案的現象,對汽車租賃行業威脅較大。第二種:犯罪分子采取偽造的身份證、駕駛證等證件簽訂租賃
合同,或使用他人財產證明抵押騙租。這類犯罪分子一開始租車時,按時支付租金,按時歸還車輛,幾次租車后,成為汽車租賃公司的“熟人”,騙取汽車租賃公司信任后,將車開走抵押或變賣。由于是“熟人”租車,租賃公司往往在受騙上當很長時間才報案。二、車輛租賃行業在建立健全運行規章制度方面,應嚴格“兩個審核”一是審核租賃人所持證件是否與本人相符、是否合法有效;掌握租賃人的職業及是否有償還能力,了解租賃汽車的用途等。二是審核擔保人的擔保資格,提高抵押物的價值和抵押金;車輛租出后定時加強與租車者的溝通聯系,隨時掌握對方動向等。需要明確的是,租車詐騙也是屬于詐騙行為的一種,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以詐騙的法律依據進行判決,一般情況下,根據犯罪公子對車輛的處理方式可以在批捕后經過審查追回車輛,但如果涉及到車輛特殊情況下被銷毀的,則是無法追回車輛的,具體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調查取證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