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規定裝修公司破產后是否可以申請更名。從原則上看,破產企業所能承擔的任務是非常有限的,不能輕易改變其名稱。自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應當承擔下列義務:(一)妥善保管其所保管有的財產、印章、書籍、文件和其他材料;(二)按照人民法院和管理人的要求開展工作,如實回答查詢問題;(三)參加債權人會議,如實回答債權人的查詢;(四)所有人不得私自離開居住地;(五)不得任命其他企業的新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前面講到的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人;如果經人民法院決定還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管理人員。在企業破產結束之前,是不能隨意改變
公司法人的。破產結束后,就有可能變更法人了。但是,一般情況下來說,在企業申請破產之后,將直接核銷。在這個時候,企業是不是更改名稱已經不重要了。除非業務是通過破產重組進行的。申請破產的企業,如果同意債權人,可以簽訂破產協議或者破產重組協議,轉讓破產企業。 法律規定,企業法人因公司倒閉而注銷的,喪失權利義務。如果只是更改名稱而并非注銷的,則先前的權利義務由之后的法人繼承。 如果您是債權人的,當該公司破產申請被相關部門機構受理后,債權人應當及時、準確的申報債權。需要注意的是,提出索賠要求是有時間限制的,超出規定時間的索賠申請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債權人申報債權的期限,具體情況由人民法院確定。申請破產的期限,自人民法院公布受理破產申請的公告之日起不少于三十日,最長是三個月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