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
專利糾紛需注意什么
一、處理
專利糾紛需注意什么
1.
專利權是指依據
專利法的規定,權利人對獲得
專利的發明創造,在法定期限內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法規定,
專利權人對其獲得
專利的發明創造,享有專有和獨占的權利,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任何人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
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
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進口依照該
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否則就構成侵權行為。
2.
專利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民事權利受到侵害,可以由當事人自主選擇維權方式。
我國
專利法規定了三種方式:第一是協商解決,即侵權糾紛發生時,由當事人協商解決;第二是提
起訴訟,即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時,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第三種是請求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
專利的部門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承擔
專利管理的其他政府部門和組織。
3.管理
專利部門的行政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后,如果當事人請求管理
專利的部門來處理時,則管理
專利的部門必須處理,依據事實和法律做出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侵權人期滿不
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
執行。
4.管理
專利部門的行政調解。
專利侵權糾紛發生后,管理
專利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在對糾紛進行處理時,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
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
起訴。
5.
專利侵權糾紛中的證據問題。
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時,均要求有關人員和單位提供有關證據。
專利法規定,對于涉及新產品制造方法的發明
專利的,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專利方法的證明,即被訴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涉及實用新型
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
專利權人出具由國務院
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檢索報告,以方便對是否侵權作出判斷,準確及時地處理糾紛。
二、處理
專利糾紛所需材料
1、
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
請求書應當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并記載以下內容:
(1)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有委托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和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2)被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電話;
(3)請求處理的事項和具體事實、理由;
2、請求人和被請求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公民(自然人)應提供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出示原件)或其它法律證明文件;法人應提供有效期內的營業執照副本或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出示原件);被請求人企業工商登記信息;受
專利權人委托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的案件,還應提供委托授權書和委托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有關
專利權的證明文件:
專利證書、
專利公告文件、
專利登記簿副本、當年繳納
專利年費的收據、
專利實施許可
合同副本等。涉及實用新型
專利的,同時提交國家
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檢索報告。
4、
專利權受到侵犯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等。
以上材料提供復印件的,均需提交原件核對。
專利屬于
知識產權中的一種,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甚至全球多數國家對
專利的重視程度都是比較高的。在我國,在被授予了
專利權之后,那么才會對
專利產品、技術或者外觀設計、實用新型做出更多的保護,發生侵權事件的時候,也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