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不批捕什么時候能放人檢察院不批捕的,公安局必須放人。如果有繼續偵查的必要,公安機關可以變更強制措施為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但必須放人。根據相關法律程序與時間規定,檢察院作出不予批捕決定書后,應當立即放人,所謂立即就是當日,最遲不能超過次日。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二、檢察院不
逮捕的話公安機關怎么做?對于不批準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
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綜上所述,在對刑事案件的辦理審查當中,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等都
執行各自的權利,對嫌疑人進行調查,而檢察院對于是否批捕嫌疑人是有決定權的,如果檢察院作出不批捕的決定那么公安機關就應該立即
執行,即馬上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