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爭議法條具有怎樣的特征
一、土地使用權爭議法條具有怎樣的特征
土地使用權爭議法條具有的特征有以下幾點:
1、爭議主體的多樣性
2、爭議客體的特定性
3、爭議大多表現為情況復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 政策性強等特性。
4、處理方法上,人民政府處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先決條件
二、土地使用權的類型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
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
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形式有三種,即協議出讓、招標出讓和拍賣出讓。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變?yōu)閲型恋氐男袨椤M恋卣魇罩竾乙罁怖娴睦碛桑瑥娭迫〉妹袷轮黧w土地所有權的行為。我國土地征收的前提是為公共利益。
土地是屬于國家所有,想要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利,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可。生活中由于土地使用權引發(fā)的爭議也是非常常見的,因此為了保障自身的權利不受外界侵害,學習以及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法律規(guī)定,在遇到此類事件的時候就非常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