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債務加入是什么意思?法律中債務加入又稱并存的債務承擔,指原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債務關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債務關系中,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債務加入的成立,必須具備如下條件:1、原債的關系必須有效成立。原債務如存在可撤銷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銷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債務加入。2、原債務具有可轉讓性。如果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質不能轉讓的債務,當事人不能協議轉讓,第三人也無法加入。3、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分屬不同的主體。司法實踐中,作為不同主體的第三人與原債務人,往往存在某種密切的關系。4、債務加入無須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因為債務加入的行為并沒有給債務人增添負擔,所以不必經過原債務人的同意,但這種加入行為必須由債權人表示接受。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有人將債務加入與履行承擔混為一談。所謂履行承擔是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一種
合同,第三人依該
合同對債務人負有履行債務人債務的義務。履行承擔與債務加入都是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但兩者有如下區別:履行承擔中債權人對于第三人不享有債權,不得直接請求履行;而債務加入中債權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因本案中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無協議,第三人承擔義務是基于其向債權人的承諾,債權人可以直接向其主張權利。故本案不是履行承擔,而是債務加入。對于現實中存在的大多數債務都是關系非常簡單的欠債與要求還錢,但是如果發生了在履行債務的期間有出現了債權人欠債的情形,就會出現多了一個債權第三人的加入,此時因為債務的轉移就會讓原本是債權人在另一段關系中又變成了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