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二、夫妻之間的財產協議同樣屬于
合同的一種,只要符合《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就是有效的。《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成立后,能否產生法律效力,能否產生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要視
合同是否具備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應當具備以下要件。(1)
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
合同主體。若主體不合格,
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2)
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意思。
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往往難以從其外部判斷,法律對此一般不主動干預。缺乏意思表示真實這一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并不絕對導致
合同一律無效。(3)
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一是
合同的內容合法,即
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及其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
合同的目的合法,即當事人締約的原因合法,并且是直接的內心原因合法,不存在以合法的方式達到非法目的等規避法律的事實。夫妻婚后的財產分割的協議會有法效力,并非需要一定的公正,但是在具體問題的處理上會有不少的爭議,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條例,只要事情的解決不存在問題就可以合理的處理,不過在生活中會存在非議,因此,相關當事人需要積極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