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協議欺詐的意思是什么?
離婚協議的關鍵議題是財產分割問題,任何一方有隱瞞財產或虛擬債務行為的就是欺詐。 欺詐、脅迫屬于撤銷
離婚協議中財產分割條款法定事由。然而,實務中哪些具體情形才算是欺詐或脅迫,則不是那么容易把握。欺詐
離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這種
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并無真實意思。第二、欺詐方的目的在于騙取對方同意
離婚,以達到真正
離婚的目的因而并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后即行復婚。第三、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二、協議
離婚應該滿足什么條件?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之間協議
離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協議
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愿。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愿的情況下與之達成
離婚協議,經婚姻機關查實 后,應當不予登記。(2)當事人在
離婚協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橐龅怯洐C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
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如果當事人在
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以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未作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其 辦理
離婚登記。(3)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當事人
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
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是當事人之間解除身份關系的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三、
離婚協議書簽訂的欺詐、脅迫問題怎么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于一般民事
合同的地方,由于
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于"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
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簽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另外,關于在脅迫行為下簽訂的問題。若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另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脅迫的事實,即無法舉證,則法院很難認定。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是:當另一方當場捉奸在床,另一方以要將捉奸資料散布出去為要挾,一方不得已,在
離婚協議上簽字后,一定要即時報警,或采用其他方法取證,不要太顧及臉面而丟棄固證的時機。否則,產生爭議對己不利。
離婚協議必須要明白清楚的寫明雙方的財產、債務該如何分配等,若是存在一方隱匿財產,或者是轉移財產的行為,都屬于欺詐,此時另一方民事主體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尋求司法救濟。但是根據我國司法實際,確定欺詐行為確實存在是比較困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