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協議終止勞動
合同有沒有補償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
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
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終止勞動
合同無需賠償的情形
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
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終止勞動
合同的這件事情,員工只需要記住,只要并非自己的過錯,也不是自己主動提出來要和公司終止勞動
合同的,除此之外,其他的情形被終止勞動
合同的都是有補償金的。只要公司已經產生了終止勞動
合同的想法,所謂的協商無非也就是明確的告知用人單位當前的態度而已,但勞動者當然也不是可以被招之即來揮之即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