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于立案送上批捕是什么意思
立案送上批捕的意思是公安機關在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且有
逮捕必要的情況下,提請同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一種法律行為。公安機關的刑事
拘留只是為了查明案件的實際情況,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正式決定
逮捕之前,并不能說刑事
拘留就代表著真的觸犯了刑法。
二、檢察院
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
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三、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在掌握了充足的證據情況下,公安機關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批捕,在我國刑法上面關于立案送上批捕就有明確的解釋說明。案件的審理不僅僅是需要體現法律制度的公平公正,同時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進一步的維護人民的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