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緩刑辯護可以嗎?
一、危險駕駛罪緩刑辯護可以嗎?
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做緩刑辯護。但是,危險駕駛罪能判緩刑嗎,要由法官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后果、悔罪表現等情況,綜合決定。由于法官對案件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所以,在法律允許判處緩刑的情況下,最終能否判緩刑,很大程度上就取決于主審法官了。
(一)、不同車型犯罪基準刑期。針對不同車型危險駕駛的社會危害程度,將醉酒駕駛電動車、摩托車、自備車、營運車(出租車、貨車)、大客車(含專用或非專用校車)的基準刑期,分別確定為一、二、三、四、五個月。
(二)、酌定
量刑情節。區分醉酒的酒精含量、危險駕駛致人重傷的人數或造成財產損失的金額,規定了不同的
量刑幅度;明確有吸毒后駕駛、無證駕駛、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駕駛、嚴重超載駕駛、駕駛無牌報廢車輛、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以及在高速公路、逆向車道醉駕等行為的,酌定增加刑期一或二個月;有自首、一般立功的,減少刑期一個月。
(三)、明確非監禁刑的適用。規定酒精含量未達90mg/100mL,無
交通事故發生,且無從重情節并積極配合檢查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對于酒精含量未達110mg/100mL,無任何
交通事故發生,積極配合檢查,有悔罪表現的,或雖然有
交通事故發生,但能依法予以賠償的,可適用緩刑。
(四)、危險駕駛中出現以下10種情節不適用緩刑:
1、有危險駕駛前科(三年內);
2、有沖卡等不配合檢查行為;
3、在高速公路上行駛;
4、造成一人以上輕傷;
5、有吸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6、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7、明知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8、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9、嚴重超載駕駛的;
10、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危險駕駛罪的刑罰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設定“危險駕駛罪”,將醉酒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等交通違法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醉酒駕駛機動車將被處以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并處罰金。綜合上述內容可知,我們可以對危險駕駛罪做緩刑辯護。但是,能否判緩刑,要由法官根據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情節、危害后果、悔罪表現等情況綜合決定。
綜合上面所說的,危險駕駛罪是屬于嚴重的違反了法律的規定 ,但如果想要做緩刑辯護的話,那么就得有證據來證明自己的犯罪輕情危害性比較小的,而且也沒能傷害到他人,這樣法院可能會受害,但對于緩刑辯護的主導權還是在于法院,因此,在駕駛車輛的時候一定要遵守交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