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房產的分配(一)
房產分給房屋產權證上的一方一般法院不會更改房屋產權,如果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是某一方的名字,那么
房產就給那一方。(二)
房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
房產證上如果有夫妻雙方的名字,那么
房產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
房產就按照《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三)房屋在婚姻關系期間進行過修繕或擴建的如果房屋屬于婚前財產,但是在婚后對房屋進行過修繕的,依舊按照房屋產權屬于哪一方就歸那一方所得,因維修房屋而導致的投入則由房屋歸屬者補償給另一方;婚后房屋的擴建部分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四)在
離婚時尚未獲得
房產的
離婚時,當事人雙方還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的所有權,對
房產有爭議且無法協商處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給當事人使用。等到當事人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還有爭議的,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
起訴訟。法院可以判給一方使用,而對另一方進行補償。(五)雙方父母出資買的房結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的,不管當時產權登記在哪一方的名下,
離婚時都需要按照當時的出資比例對
房產進行分割。二、無法分割的
房產:(一)婚后,其中一方父母出錢為夫妻買房,但是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就屬于子女的個人財產,不能分割。(二)夫妻一方在婚前買房婚后還貸,屬于他的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三)夫妻雙方用他們的共同財產以父母的名義買房,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的名下,那么房屋的產權就屬于父母,而不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只能按照當初買房時的出資比例來獲得相關賠償。
離婚分
房產問題比較復雜,不同的情況下分配的方式都不同,所以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具體問題具體解決。雖然已經
離婚,但是在處理這些棘手問題,特別是關于財產的問題上,一定要心平氣和地去處理,妥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