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不清怎么辦?
在行政復議期間,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仍然有效,并且不會停止
執行原始的特定管理操作。
根據行政復議法:
第二十一條在行政復議的期間,具體的行政行為是不需要停止
執行的;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需要停止
執行:
(一)答辯人認為有必要暫停
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暫停
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暫停
執行,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其請求合理,決定停止
執行的;
(四)其他法律條文或者法規中說明可以中止
執行的。
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行政復議機關的法律工作,應當對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者經集體討論批準,依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證據確鑿、事實清楚、判決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應當繼續往下作出決定;
(二)被申請人沒有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范圍內作出新的具體行政行為時間段:
1、主要事實不清,確認證據不足的;
2、在申請基于錯誤的基礎的情況下的;
3、違反法律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適當的。
(四)被申請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交書面答復的,應當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的材料,視為沒有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并決定撤銷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