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
合同是實踐
合同嗎? 一、什么是建設
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
合同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的
合同。
二、什么是實踐
合同:
實踐
合同是與諾成
合同相對的一個概念,與諾成不一樣的是,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之外,還需一定的交付行為。
三、建設工程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合同法》第269條規定:
“建設工程
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
合同。”
在建設工程
合同中,發包人委托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接受委托并完成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任務,發包人為此向承包人支付價款。由此可以看出,建設工程
合同實質上就是一種承攬
合同,或者說是承攬
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
四、建設工程
合同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建設工程
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建設工程
合同是從承攬
合同中分化出來的,也屬于一種完成工作的
合同。與承攬
合同不同的是,建設工程
合同的標的為不動產建設項目。也正由于此,使得建設工程
合同又具有內容復雜,履行期限長,投資規模大,風險較大等特點。
2、建設工程
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特定性。作為建設工程
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承包人,一般情況下只能是具有從事勘察、設計、施工資格的法人。這是由建設工程
合同的復雜性所決定的。
3、建設工程
合同具有一定的計劃性和程序性。由于建設工程
合同與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生活都有著密切的關系,因此該
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必須符合國家基本建設計劃的要求,并接受有關政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
4、建設工程
合同是要式
合同。建設工程
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
合同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的,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5、與承攬
合同一樣,建設工程
合同也是雙務
合同、有償
合同和諾成
合同。
綜上所述,建設
合同是屬于諾誠
合同,而并非實踐
合同。但是
合同條件不同,內容不同還是很容易給予他人誤區,使人以為建設
合同是實踐
合同。若是在簽訂
合同之前,還沒有完全弄清兩者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