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
合同的構成條件是什么?要式
合同的內容有哪些? 一、要式
合同的構成條件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的
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
合同,后者稱為約定之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
1、雙方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
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
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
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
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
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說明當事人是承認
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經進入到履行
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
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
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
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
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
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
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
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
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
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
合同成立。
3、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說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
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
合同存在即
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里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
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
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
合同的類別
1、不動產
合同
第一種是不動產
合同。關于不動產的
合同,中國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并進行登記。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鎮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動產
合同未經登記的,一律不發生法律效力。
2、有關特殊動產的
合同
第二種是有關特殊動產的
合同。特殊動產的
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特殊管理的動產。如汽車、飛機等,雖然屬于動產的范疇,但是又通常作為不動產來對待,在涉及上述財產的轉讓、出租、抵押等
合同,法律要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以上內容回答了要式
合同的構成條件是什么的問題,要式
合同的構成條件包括雙方已經就
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
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
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以及要式
合同類別的問題,希望能夠對您有一定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