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確立勞動關系時需要簽訂勞動
合同,用人單位為了考察員工是否適合該工作會約定一定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雙方產(chǎn)生的勞動爭議屢見不鮮,為了明確雙方在試用期內的權利與義務,更好的履行勞動
合同,為您介紹勞動
合同法中關于勞動
合同試用期延長有什么規(guī)定。
一、試用期是什么意思? ?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雙方在試用期內互相了解、雙向選擇,來決定是否建立勞動關系。勞動
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能夠約定試用期的最低起點是三個月,如果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但是勞動
合同期限的長短并不是規(guī)定試用期的唯一標準,還需要考慮該工作的具體內容,比如一些體力勞動幾天就可以勝任,沒必要有幾個月的試用期。勞動
合同法中規(guī)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試用期已過,變更工作崗位不可以重新設定試用期。如果在試用期以內變更工作崗位,無需重新履行試用期,而是在雙方約定的情況下繼續(xù)履行剩余的試用期即可。勞動
合同法中規(guī)定的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況還包括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
《勞動
合同法》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
合同或者勞動
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
合同期限內。勞動
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
合同期限。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延長試用期呢?
一種情況是:勞動者在試用期發(fā)生病假、產(chǎn)假、婚喪假等合理假期的情況,造成用人單位無法進行完整考察勞動者。
另一種情況是:用人單位在試用期發(fā)生暫時停業(yè)等情況,勞動者無法清晰了解用人單位,無法判斷是否需繼續(xù)在單位留任。此時,雙方可以進行協(xié)商,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變更試用期的約定??梢悦鞔_的是,用人單位擅自延長試用期,屬單方變更勞動
合同,是違反勞動
合同的行為。
通過以上的介紹,相信您對勞動
合同法中關于勞動
合同試用期延長有什么規(guī)定有了一定的了解。用人單位不得隨意延長員工試用期。只有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才能延長試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