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性非要式
合同是怎樣的 一、實踐性非要式
合同:
非要式
合同是法律、法規要求
合同不一定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
合同。
非要式
合同又稱“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的對稱。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準登記、鑒證、公證或第三人證明等),即可成立的
合同。這種
合同簽訂程序簡單,只要當事人雙方依法就
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
二、要式
合同和非要式
合同的區別:
以
合同的成立是否須采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
合同可分為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的
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
合同則為不要式
合同。根據
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
合同形式,故
合同以不要式
合同為常態,但對于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采取特定的形式訂立
合同。區分要式
合同與不要式
合同的主要意義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
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
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
合同是指
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
合同:不要式
合同則指
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
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
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那么何謂要式
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于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制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
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
合同,與此相對應的要式
合同一個概念為不要式
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采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
合同。
4、要式
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
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于
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征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稱為要式
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
合同稱之為不要式
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
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綜上所述,實踐性非要式
合同相比要式
合同來說,是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
合同,法律和行政法規對
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不成為影響
合同效力的因素,有時候,它甚至可以是雙方以口頭上的形式來進行協商約定即可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