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據不足為什么還批捕?證據不足還批捕是司法進步的具體表現,其目的就是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證據不足作出不
起訴決定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
起訴階段,對不構成犯罪或者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嫌疑人作出的終止訴訟的決定。根據修訂后的《國家賠償法》第17條第(2)項規定,這種因證據不足決定不
起訴案件,屬于對公民采取
逮捕措施后,決定不
起訴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國家應當給予賠償。二、相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院批捕的規定:1、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
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執行。2、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3、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三、什么是批準
逮捕批準
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
逮捕。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準
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準
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
執行。由于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是由于公安機關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該民事主體確實實施了行為,侵犯了他人的權益,但是在批捕后仍然處于偵查階段,故而證據不足也是可以批捕的。但是若是在限定的期限誒也沒有收集齊全足夠的證據,那么就需要釋放該主體。律圖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