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民事訴訟多久能開庭?南昌民事訴訟一般在立案后十到十五天內開庭,《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或者口頭
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立案之后五日內送達被告,被告拿到訴訟材料十五日內答辯,不過不提供書面答辯不影響開庭。簡易程序開庭時間在送達十五日以后,普通程序會通知三十天以后開庭,因為要留出超過三十天的舉證期限。開庭后如果查明事實,調解不成會判決,正常情況簡易程序從立案起三個月以內出判決結果,普通程序是六個月以內。當然不包括鑒定等特殊情況批準延長的時間。二、民事案件立案之后多久開庭民事案件立案后,開庭時間跟送達和適用程序有密切關系,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關于審限的法條規定及原則,一審一般是立案后5日內移送至審判部門,之后就要看何時送達和適用程序了:1、如果適用的是簡易程序,審判部門應當在5日內向當事人送達,法院在當事人在收到應訴材料后15日之后安排開庭;2、如果適用的是普通程序,則需要在30天之后安排開庭;3、如果被告下落不明,則需要公告送達,公告送達的期限是60天,公告送達期滿后視為送達,可安排開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收到
起訴狀或者口頭
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
上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需要明確的是,民事訴訟案件在立案后,需要經過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和一系列的司法審理程序,才可以進行開庭宣判,根據司法機關的職能規定,立案是在公安機關進行的,開庭是在審判機關進行的,中間還需要檢察機關對訴訟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認定,如果不合法的,還需要退回重新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