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要把勞動
合同拿回嗎?員工入職時,用人單位會與員工簽訂勞動
合同應當是一式三份的,一般單位可能會做一式兩份,一份由勞動部門備案,另外兩份是人手一份,因此單位會保留一份。但是沒有關系,
合同解除后,原
合同效力即作廢,由社保部門登記備案,不影響未來就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
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
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
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
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
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所以一旦勞動關系解除后,原勞動
合同效力即作廢。另如在員工離職之日起2年內發現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屬實的,離職員工可以依法追究賠償,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依法給予處罰,員工離職之日起2年以外
起訴,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不再受理。毫無疑問,這是個「焦慮」與「忙碌」并存的時代,而工作節奏的快速和工作壓力的增大往往會導致我們情緒不佳、生活頹喪,“生活已經被工作填滿了,我該不該辭職?”辭職相信我們每個人都經歷過,對于有些朋友來說,辭職后的相關事宜不知道怎么處理,其實勞動法時時刻刻充斥著生活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