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勞動
合同是否適用于勞動法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規定,持有就業證的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可以與境內用人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系。對該勞動關系進行規制的主要是《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第二十三條明確: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以及社會
保險按國家有關規定
執行。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被聘用的外國人發生勞動爭議,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處理。但目前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外國人在中國就業是否適用我國的勞動
合同法。司法實踐中對此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中國就業的外國人屬于特殊就業群體,他們往往在學歷層次和專業技術上高于普通勞動者,因此也更具備與用人單位平等協商的能力。為了保障涉外勞動力市場的靈活性,應當允許外國人與用人單位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上自行約定,可以排除勞動
合同法的適用;另一種觀點認為,外國人與中國境內用人單位締結勞動關系,當然要受中國勞動法的約束,外國人與用人單位約定的事項不能違反勞動法和勞動
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上海市的司法實踐中曾一度采用第一種觀點,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06)》中載明,外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之外約定或履行的其他勞動權利義務,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可按當事人的書面勞動
合同、單項協議、其他協議形式以及實際履行的內容予以確定。但近年來經濟全球化的程度越來越高,人力資源的跨國流動也愈發頻繁,勞動
合同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勞動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而外國人在中國就業能否適用勞動
合同法,則引起了包括上海市各級法院在內的全國各地司法機關的重新思索與探究。國外勞動從業人員在問題的處理上需要自己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置,確定自己的問題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從而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生活中會有不少的爭議,畢竟此類問題的解決是較為復雜的,但是在事情的解決中更多的是需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