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仲裁?行政仲裁有哪些特征?一、行政仲裁解釋 指行政仲裁機構居間解決特定糾紛的活動。此刻該制度主要用于企業與職工之間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村承包
合同糾紛,行政仲裁屬于行政執法的范疇。因為企業與職工的勞動爭議與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有直接的關系。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
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真相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二、行政仲裁的特征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聯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相應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明確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2)作為行政裁決主體的行政機關只有經法律明確授權后,才擁有對某種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行政裁決權并不是行政機關當然職權,而要取決于有無法律明確授權。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決的對象是與
合同履行無關的民事糾紛;(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也即并非所有民事糾紛都可作為行政裁決的對象,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與行政管理事項有關聯的民事糾紛才能由特定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決,如土地管理機關對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裁決等。3、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一特征包括:(1)行政裁決權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機關只能根據具體法律的明確授權進行裁決,而不是依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主動進行行政裁決;(2)行政機關是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3)行政裁決是依照“準司法”程序進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但由于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項所作的具體處理決定,仍然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帶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它使處于不確定狀態的法律關系被確定下來,因此,盡管行政裁決具有上述特征,但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和特征,正因為如此,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綜上,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依法對涉及行政活動的民事糾紛進行處理裁決的行為,其的本身的裁決主體、裁決對象、以及裁決行為也都存在著獨一無二的特征,您可以查看上文來加深對行政仲裁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