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附隨義務自
合同簽訂時產生嗎?
附隨義務自
合同簽訂時產生,這是有法律依據的。
(一)附隨義務的概念
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
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
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
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
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并非自
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
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
(二)附隨義務的特點
(1)附隨義務具有從屬性
由于附隨義務的存在價值主要是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實現,所以,在
合同關系中附隨義務居于從屬地位。
(2)附隨義務具有不確定性
一般而言,
合同義務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種,而且這些義務在
合同成立之初就已經被確定。但是,附隨義務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它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
合同關系的進行,視具體情況要求當事人遵守一定的義務,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換言之,附隨義務不受
合同種類和性質的限制,即無論任何類型的
合同均可發生附隨義務。此外,附隨義務也不受
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制約,在簽約前、簽約中和履約后的所有階段都可能發生。
(3)附隨義務具有法定性
民法典屬于私法范疇,民法典中的大多數條款均屬于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在契約自由原則的框架內自主決定
合同內容,
合同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設定具有任意性;而附隨義務則是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產生的,即使當事人雙方在訂立
合同時沒有約定,也不影響該種義務的存在,而且,此類義務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也無權廢止。
有很多的
合同中并不是將主要的事情說清楚就可以完成一種交易的,可能在主要交易的過程中還要求添加部分的內容作為附隨的事項,只有所有的事宜都完備之后才可能會有很高的
合同效力結果,而法律中也是要求當事人誠實地履行好附隨的所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