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
合同法有沒有問題?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權益保護失衡。《勞動
合同法》一方面對勞動者缺乏約束,規定的法律責任較輕,例如勞動者辭職權規定、
違約金適用范圍限制等對勞動者賦權過度,缺乏配套制約措施;另一方面對企業用工自主權限制較多,例如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門檻過低、變更勞動
合同的書面形式等規定限制了用工靈活性,造成標準勞動關系泛化、剛性化甚至僵化。
法律適用范圍“一刀切”,缺乏分層分類調整的思維。《勞動
合同法》既不區分勞動者中的高級管理人員與普通勞動者,也不區分用人單位中的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缺乏分層分類的制度安排,“一刀切”地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雇保護等同一法律規范,造成底層保護不足與上層保護過度并存的問題。
二、如何完善勞動
合同法?
限縮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適用范圍。在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后,賦予企業終止
合同或不同意續訂勞動
合同的權利。對于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
合同的情形,應當賦予勞動者在雙倍工資與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間選擇的權利,不應由法律規定同時適用。
放寬勞動
合同變更的書面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嚴重困難或者經營方式發生重大變化等特定情形下,無需經職工同意就可以單方面調整職工崗位及待遇,待恢復正常生產經營后再還原或者適當提高待遇。勞動者不同意調整的,企業可解除
合同,并給予經濟補償。
擴大高端勞動者約定
違約金的適用范圍。放松法律對服務期、競業限制、保密條款的規制,允許勞動關系雙方就住房補貼、持股、落戶等特殊待遇約定
違約金,適當提高
違約金限額,恢復
違約金懲罰功能,增強企業長期人力投資投入的意愿。
簡化中小企業解雇程序,限縮經濟補償金的范圍。中小企業解雇勞動者應增設勞動紀律條款。如果解雇沒有通知工會,企業無實質性過錯的,不需承擔程序違法的不利后果。取消勞動
合同到期終止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同時,將經濟補償金與失業
保險制度相銜接,適當提高失業
保險待遇。
綜上所述,勞動
合同法實施之后,對于規范用人單位行為,保障職工的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當然,法律也沒有完美的,勞動
合同法還是存在問題,在解除
合同方面對職工有所傾斜,增加了單位的用工成本。立法部門應該通過考察實際完善法律,縮小經濟補償金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