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夫妻在
離婚之后,對于子女的撫養問題,財產問題等都需要進行明確的劃分。債務作為財產中一部分,應當遵循夫妻財產分配的原則進行分配。但是現實生活匯總,出現了很多由于夫妻共同進行某種經濟活動,或者夫妻通過
離婚來逃避債務的行為,畢竟債務不同于一般的財產,如
房產之類。因此,最高院根據《婚姻法》和《
合同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出臺了關于審理夫妻債務問題的司法解釋。該解釋自2018年1月17日頒布,1月18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經成為眾多法院在進行夫妻債務案件審理中的重要的參考依據。因為,債務作為財產的一部分,我們先去了解一下《婚姻法》對于夫妻財產認定。一般來說夫妻的共有財產是在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共有的財產:一般包含:(1)夫妻雙方的工資和獎金;(2)夫妻雙方或者一方所進行生產和經營的收益;(3)關于
知識產權的收益;(4)一方的繼承或者是贈與所得的財產;(5)其他,其他中大大小小包含8個大類,不作述。上述財產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屬于共同財產。由此,我們可以發現,做
離婚案件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法院充分尊重雙方意愿,在協商不成的經過下,根據相關法律依據和事實,進行判決。而對于債務問題的審判也遵循相關的規則。因此我們可以發現,在解釋中除了第四條規定其生效的期限,其判定的原則都是按照《婚姻法》《民訴法》等相關法律來進行審理的。首先,第一條就充分說明了法律尊重當事人雙方的自愿性的原則。當夫妻雙方有共同簽字或者另外一方在面對債務時候有追認為共同債務的時候,此時法院認定共同債務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有些時候,不一定是通過簽字來標明愿意承擔債務,可能是意思的表達。此時法院也應當認定為夫妻的共同債務。第二條是當夫妻一方在婚姻的存續期間,通過個人的名義,為解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而產生的債務,比方說解決住房問題購房貸款。此時當債權人主張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時候,法院應當要予以支持。將債務劃分為夫妻共同債務之中。第三條是當夫妻一方在婚姻的存續期間,以個人的名義進行貸款,產生了債務,但是其貸款已經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時候,比方說一方存在通過借款進行大量的奢侈品消費。此時,債權人以夫妻共同債務來進行自己權利的主張的時候,法院不會予以支持的。但是,債權人提供了相關的證據表明,該借款用作夫妻共同的生活,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夫妻雙方對此有著真實明確共同意思表達的時候除外。 以上就是關于夫妻債務的相關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