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沒有關于婚姻期間購買的車輛是共同財產的特別協議,
離婚時應參照下列法律條款處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下列財產,共同屬于夫妻:(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所得;(三)
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應當共同擁有的其他財產。夫妻對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同等權利。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約定處理;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決定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以及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
合同中享有的權益等原則。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由夫妻雙方各自擁有,一方應當承擔更多的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的義務。
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承擔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的,或者財產歸當事人所有的,由雙方約定解決;協議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的,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個人財產(如住房)中給予適當的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約定;未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第一,
離婚可以由雙方協商。如果無法進行談判,法院應提起
離婚訴訟。法院判決婚姻關系是否破裂,
離婚是否屬實。如果符合該標準,則應對其進行判斷。第二,
離婚時,共同財產和債務一般均分,個人財產和債務歸個人所有。雙方無過錯或有過錯的,
離婚時不負賠償責任。否則,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的一方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