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
交通事故后,可能會存在民事糾紛和刑事糾紛。兩種案件的性質不一樣,其承擔責任的主體也有一定的區別。如果
交通事故發生后,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肇事者侵害了受害者的身體或者是生命健康權,那么受害者或其親屬有向公安機關申請主張肇事者承擔刑事責任的權利,其訴訟主體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和檢查機關的審查
起訴階段進行確定,不需要受害者進行申請確認。所以發生
交通事故后,主要是對民事責任的承擔需要進行探討和確立。二、肇事者與肇事車輛的車主系雇傭關系,那么民事責任主體需要區分對待:1、 肇事者在工作時間以外駕駛車輛,及發生
交通事故的時間并非其工作時間或者并非完成工作所交代的任務,那么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主要是肇事者,車主及雇傭者承擔補充責任,即為了保護受害者的權利,受害者可以追加車主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補充責任,法院予以支持;2、 肇事者如果在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造成了
交通事故的,不論肇事者屬于何種原因造成的該事故,一般受害者可以以肇事者所在的單位以及車輛的所有人作為共同被告進行
起訴,雇傭不屬于訴訟的主體,
起訴的主體之間承擔的責任范圍是共同承擔賠償的責任,而非補充責任。3、
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和受害者可以就民事的賠償范圍、金額等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
起訴訟。但是申請人
起訴后,需向法院提交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以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作為前提,對被告承擔的責任范圍和承擔責任主體進行考慮。三、訴訟主體可以確定為用人單位和車主的,主要是為了保障受害者的權利,承擔賠償責任是適格被告的法定義務,但是并表示不剝奪用人單位或者是車主向肇事者追償的權利,除非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被雇傭人員確有可避免被主責的事由。原告一般情況 不能確定所有適格被告的情形,可以只
起訴部分被告,也可以在法院向原告進行釋明后追加其他的被告。如果原告在法院釋明后確不追加某一適格被告,且該案件經過實體審查判決后,原告則喪失了向該被告主張賠償的權利,但并不表示影響其他被告追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