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自動順延條款是否有效?該約定是否有效,在實踐中存在一定的爭議。持肯定觀點的人認為,由于勞動
合同中已經明確約定了期滿后自動順延,勞動者入職簽訂勞動
合同時也知曉這一條款,該約定顯然是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既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尊重。因此雙方
合同期滿后可自動順延,雙方無需再簽訂書面的勞動
合同。持反對觀點的人認為,《勞動
合同法》實施后,規定了無論是首次簽訂還是期滿續簽,用人單位都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形式的勞動
合同。法律并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期滿自動順延的約定條款,免除簽訂勞動
合同的法定義務,勞動
合同中約定期滿順延不能實現續訂勞動
合同的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重新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
合同。筆者認為,勞動
合同約定期限屆滿后自動順延如果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二、但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約定這樣的條款目的不是為了簡化續簽流程,而是為了規避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規定。原因在于,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之后,除非勞動者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均應與勞動者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除非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或者出現法定情形。用人單位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自動順延的條款,目的就是為了減少勞動
合同訂立的次數,以便規避上述關于無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規定。但是,這種規避法律規定的做法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一旦發生糾紛,很多地方的裁判機關均不予支持,而是直接視為雙方重新訂立了只要雙方在合意的前提之下簽署的
合同中包含
合同到期自動順延條款,那么就具有司法效力,否則沒有效力,若逼迫一方簽署的情形,只要能提供相關的證據,那么實施逼迫行為的一方不僅需要與其解除
合同關系,同時需要支付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