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火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是什么?
放火罪屬于什么犯罪類型是:公共安全罪的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放火、決水、爆炸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法律依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三、放火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114條、115條第一款的規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立案追究。國家林業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發布實施的《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
管轄及立案標準》規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的;
2、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戶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資料燒毀的;
4、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十公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有很多的認定類型,放火罪只是其中的一種類型。有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罰,應當根據放火罪的犯罪事實和造成的社會影響及損失來進行認定,一般情況下,應當根據放火的范圍及是否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比如對人民群眾的正常生產生活產生了惡劣影響來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