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法律特征有哪些(一)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二)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三)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
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系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四)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志。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二、什么情況下能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雙方的
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
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
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三)
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
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事實婚姻與
同居其實是一樣的,只不過因為這樣關系發生的時間點不同,導致一些被劃歸為了事實婚姻,而另一些則被按照
同居關系對待處理。雖然事實婚姻當中,男女對外也是以夫妻名義示人,不過因為沒有按照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此時仍然無法與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畫上等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