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犯
著作權逮捕之后的程序可以請律師辯解嗎?
任何刑事案件(包括侵犯
著作權案件),以及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任何階段(
拘留、
逮捕、
起訴、庭審等),都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近親屬,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
取保候審等。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錄)
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
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二、
逮捕之后
執行程序是什么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
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
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
執行,并將
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
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
逮捕證,立即
執行。
2、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
逮捕人拒絕在
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
逮捕證上注明。
3、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
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
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
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
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
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
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
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
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將
逮捕變更為
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無論民事主體是否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要涉及犯罪案件的審查,當事人都可以聘請律師處理案件,故而侵犯
著作權逮捕之后的程序可以請律師辯解,但是,若是民事主體確實實施了侵害他人
著作權的行為,即使聘請律師也不能使自己逃脫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