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督辦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案件偵查期限一般無限制 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押 那么他的羈押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個月 經上級批準可延長一個月 公安部督辦也不例外,具體的期限是: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查
起訴期限
1、 審查
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
管轄的,改變后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
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
起訴人對依據刑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
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三)審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
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
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
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應該說,公安部督辦的案件相較于其他普通的刑事案件,偵辦起來的話可能會比較快一些,因為是公安部門高度重視的案件,所以相關的偵查力量可能都會集中在公安部門督辦的這起刑事案件上,但法律上不會專門的去要求只要是公安部督辦的案件就必須要在幾天之內偵破的,有些公安部督辦的案件都是案情非常復雜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