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該解釋中關于是共同債務認定的規(guī)定有: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xù)期間,以個人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開支、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要求以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2、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釋,我們可以確認的是共同債務的認定可分為兩種:一是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二是,夫妻一方為了婚姻存續(xù)、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向他人所負債務。夫妻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遵循
合同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即在夫妻雙方均為債務人,應當受到借款
合同的限制。在夫妻共同債務糾紛的案件中,主要爭議點為,如何界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圍可以參考我國城鎮(zhèn)居民家庭消費,具體有八大類,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日常用品等。3、同時根據(jù)夫妻共同生活的狀態(tài),常見的家庭日常生活開支包括子女的教育留學等費用,為履行撫養(yǎng)贍養(yǎng)等義務,家庭大型物件的添置,包括汽車,房子,其他動產(chǎn)不動產(chǎn),大型家電等消費品的購買,家庭成員的
醫(yī)療費用。以及其他特殊情況,比如常見的
交通事故,工傷事故,以及夫妻一方以做生意為由向他人借錢,投資所獲利用于家庭生活等,針對以上費用,即使夫妻一方與債權人簽訂,也應當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4、而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圍所負的債務,原則上不應當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如果堅持主張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舉證證明,該債務實際用于家庭共同消費生活。對于債權人來說。為了證明該債務為夫妻雙方共同債務,可通過書面協(xié)議,電話,微信,短信,郵件等方式,取得夫妻另一方對
債權債務的追認。5、常見的被排除在共同債務之外的有,對于非法債務來說,法律上不予認可,其為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賭債,毒資,即使這些債務以借條為依據(jù),也不會被認定為,共同債務。除了非法債務以外,夫妻雙方結婚前,一方對外所欠的債務一般
離婚時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一方未經(jīng)對方同意私自借錢從事高消費活動,僅僅為個人購置奢侈品、貴重品或是擅自資助與其無撫養(yǎng)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