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批捕結果有哪些情形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2、主觀惡性極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4、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雙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達成和解協議,經審查,認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經履行或提供擔保的;5、犯罪嫌疑人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6、年滿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的;7、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對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做些什么1、 公安機關
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
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
逮捕人送
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
逮捕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2、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
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逮捕的人,都必須在
逮捕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10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
逮捕的人或者變更
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
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7、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包括
逮捕)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批捕是人民檢察院進行下達的命令,公安機關進行
執行的,但是有些案情可以不進行批捕,比如年紀比較大的人或者哺乳期的婦女等。公安機關進行
逮捕的時候,一定要有
逮捕證明,沒有
逮捕證明進行
逮捕是屬于違法行為,被
逮捕人可以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