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法規(guī)定個體偷稅漏稅抓誰?
個體戶偷稅漏稅當然是要抓個體戶的直接負責人的,個體戶偷稅漏稅處罰標準同,要依據(jù)是否構成犯罪而定,構成犯罪的要依據(jù)偷稅額度占應稅額度的比例確定處罰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shù)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shù)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shù)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
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
行政處罰的除外。
二、偷稅漏稅罪的行為表現(xiàn)有哪些?
偷稅漏稅罪表現(xiàn)為違反國家稅收法規(guī),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下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
(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
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并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并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shù)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采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shù)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后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fā)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
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后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guī)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shù)項。
稅務機關和國家司法部門不會無緣無故的去抓捕任何一位無辜的公民,個體工商戶的營業(yè)執(zhí)照上面登記的負責人的名字就應該對日常的營運承擔相應的連帶法律責任的。但有些營業(yè)執(zhí)照上面所登記的負責人可能是年紀比較大的這些老人,也并不一定只要偷稅漏稅就必須要抓人的,最主要還是要配合稅務機關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