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
合同一般分為三種情形,一種是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第二種是勞動者要求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第三種是雙方經過友好協商解除勞動
合同。一般勞動者可以在任何情形下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
合同,只需要滿足
合同中約定的提前通知義務;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除非滿足相應的條件,否則用人單位將承擔相應的補償或者是賠償責任。那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合法情形包括以下幾點:1、企業與勞動者本身經過協商,達成相應的協商意見之后,勞動者出于自愿原則與企業解除
合同;2、勞動者在企業工作屬于試用期,但是企業有規定試用期不合格的,或者是不能達到企業用人要求的,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該情形主要雙方的磨合期,同時也沒有極大的浪費勞動者的時間,在此期間勞動者應該得到的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克扣;3、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嚴重違反了公司指定的制度,該制度一定要合理且該制度勞動者是知曉的。畢竟無規矩不成方圓,勞動者違反規定,可能會嚴重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或者是商業名譽;4、勞動者濫用自己的權利,或者是失職給企業帶來了嚴重的損失,以上損失主要是指經濟損失,如果企業能夠證明非經濟損失也會影響企業利益的,也可以認可與勞動者解除勞動
合同的行為;5、勞動者存在雙份或者多份勞動關系的情形,經本企業告知卻拒絕改正,或者是勞動者因為勞動關系較多,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本職工作,且造成嚴重影響的;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時,存在刻意隱瞞、欺騙或者是脅迫單位,造成單位出于錯誤的意識與勞動者簽訂
合同;或者勞動者對簽訂的勞動
合同進行了篡改;7、勞動者因為觸發了刑法,該刑法一般指非過失型犯罪;8、勞動者生病或者是并非工傷而住院治療,在治療期滿之后返回原崗位不能勝任,經過合理的調配后,任然不能繼續工作,可以解除
合同;9、勞動
合同因為一些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該原因是客觀情形造成的,經過雙方友好協商仍然不能達成相關的協議,故可以解除勞動
合同;10、企業因為特殊的原因或者是經濟狀況的下滑或者是變故,造成企業需要縮減人員或者是調整崗位,如果員工經過調崗不能勝任工作或者是被裁員,該情況企業可以與勞動者解除
合同,只是一般會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11、企業經營嚴重惡化或者是資不抵債,進入清算或者是破產程序,企業即將不復存在,那么自然可以與員工解除
合同,員工繼續呆在該單位也沒有前景可言;除以上幾種情形,只要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解除
合同,但是同時也要保障勞動者的利益,只要勞動者沒有重大過失,一般會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