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逮捕后不準律師會見是合理的嗎?
逮捕后不準律師會見是不合理的。雖然法律規定了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但現實中受到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諸多阻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機關、檢察院)、審查
起訴階段(檢察院)、審判階段(法院)。二、律師會見的特征是什么1、這里的律師會見特指刑事訴訟過程中,律師行使會見權。律師會見權是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的一項極為重要的權利。如果律師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或者在從事其他非訴訟法律事務中會見當事人的,一般不稱“律師會見”而稱“會見當事人”。2、法律設立律師會見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實現其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處于被動地位,特別是那些被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其正處于被羈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他們在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時必然受到一定的限制,當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律師與其會見,了解其愿望,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當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代理其提出申訴、控告,是其實現訴訟權利的有利途徑。3、律師會見的權利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基于委托關系而產生的授權,二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權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權利授權為前提,目的在于彌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辯護能力的不足,為其提供咨詢、代為申請
取保候審、代理申訴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師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賦予的權利。律師通過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關案件情況,以便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的辯護意見,是律師履行辯護人職責的一項重要工作。
逮捕后不準律師會見是不合理的行為,因為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批捕是擁有聘請辯護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的權力的,因此律師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的過程以及案件的細節等,對于辯護和案件的審理判決都是有著正面的幫助的,如果不讓會見一定要及時提出
上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