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錯誤
逮捕怎么追責,有哪些情形?錯誤
逮捕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并給予當事人國家賠償。包含的情形有:1.對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實,或者僅存在輕微違法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人,予以
逮捕的;2.
逮捕后經訊問發現捕錯了人或者不應
逮捕,但卻拒絕釋放或者延期釋放的;3.
逮捕前認為存在犯罪事實,
逮捕后經偵查不構成犯罪的。二、
逮捕由誰決定?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
逮捕,除法院決定
逮捕或者檢察院對自偵案件的決定
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
執行。
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
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
逮捕人出示
逮捕證,并責令被
逮捕人在
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認為需要
逮捕的,應當在
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
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做出批準
逮捕或者不批準
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
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
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
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
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
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公安機關在異地
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
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
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
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征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
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如果針對某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實施了錯誤的
逮捕行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判決結果出來之后向法院提出申請,追究相關部門辦案人員的刑事責任,要求相應的國家賠償。錯誤
逮捕的行為會對于當事人的身心造成非常嚴重的傷害,這與國家的相關制度的不完善是有很大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