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不同意能
離婚嗎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因此,一般是需要征得軍人同意,但并不是軍人一方不同意就不能
離婚了,軍人的配偶并沒有喪失其
離婚自由權。我國法律保護軍婚,但是同時保護公民婚姻自由的權利也是原則。在軍人一方有重婚、非法與他人
同居、家暴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惡習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既使軍人不同意法院也可以判決
離婚。軍人不同意
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提出
離婚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要求
離婚,如果法院判決
離婚,軍人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2、非軍人一方提出
離婚,軍人不同意且無重大過錯的,也不必然不能
離婚我國法律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
離婚而軍人不同意
離婚的,應教育原告珍惜雙方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
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教育調解工作仍然無果的,繼續維持夫妻關系可能不利的,應由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其后法院可以準予
離婚。3、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夫妻兩人均為現役軍人的,雙方同意
離婚或一方要求
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注意這里軍內調解是必經程序,而上面提的那種情況下無論軍人是否同意都沒有規定要軍內調解;如調解不成,且符合婚姻法規定的
離婚條件的,經政治機關出具證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或向法院提
起訴訟要求
離婚。可見,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要求
離婚并不要求另外一方軍人同意與否。二、軍人
離婚在哪個法院
起訴夫妻雙方在
離婚時往往涉及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
離婚問題,訴訟
離婚還有自己的
離婚程序和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精神,此情況分為: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
管轄。一般我們說軍人婚姻是受到格外保護的,這里主要是指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至于格外的保護,也就是說在配偶想要與現役軍人
離婚的時候,需要經過現役軍人的同意,除非現役軍人一方存在重大過錯行為,不然的話不同意就是不可以
離婚的。不過這里要看現役軍人的配偶是否也是現役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