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
商標法原則是什么?
現行
商標法主要確立了以下5個原則:
(1)保護
商標專用權原則;
(2)注冊確認
商標專用權歸屬的原則;
(3)申請在先原則;
(4)自愿注冊原則;
(5)審查核準授予
商標專用權勢原則。
二、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
商標的使用,是指將
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
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第四十九條
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
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
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
商標局撤銷其注冊
商標。
注冊
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
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
商標。
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第五十條 注冊
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內,
商標局對與該
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
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將未注冊
商標冒充注冊
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
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
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
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起訴。
每部法律都有一個貫穿始終的基本原則,也就是說在涉及到相關的事項的時候,必須要堅持這個基本的原則,比如說
商標法,在確立原則的時候,就有保護
商標的專用權的原則,以及當事人首先進行申請的話,那么就按照先申請在先的原則進行
商標的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