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結婚在一起生活的財產怎樣分配?
沒結婚在一起生活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因為雙方不構成夫妻關系,沒有法定的權利與義務。兩人在一起生活,沒有領取結婚證。如果兩位的
同居不符合事實婚姻的認定,就不是夫妻關系,相互之間沒有法定權利和義務,兩位可以協議分手。登記在各自名下財產屬于各自所有。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異議,可以上法院
起訴解決。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1、男女雙方的
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
同居住)行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2、
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
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
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系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愿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三、司法解釋:《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
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
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
同居關系處理。
沒結婚在一起生活的情況下,雙方并不構成夫妻關系,婚姻狀態還是單身,雙方并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分隔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婚生子女的話,其子女也應當享受子女分配的相關權益,不享受
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因為子女是父母之間的關系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