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前申請對對方財產凍結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在
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
保全;受理
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
執行或難以
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采取
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
執行。
值得一提的是,在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
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采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范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關于貫徹
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28條)。
二、如何申請
離婚財產
保全?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采取訴訟
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并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于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采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
3、
保全限于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時,
保全的范圍應當限于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
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
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并有可供
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
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
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后,申請人
起訴的,可以向采取訴前財產
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
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
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并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
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
保全。
申請法院凍結對方的財產其實就是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
保全的,況且,如果所謂的對方的財產本質上就是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對方的財產因為不混入到夫妻共有財產中進行分割,所以,申請直接凍結對方個人財產的這種想法也是不切實際的。在申請法院采取財產
保全的時候,申請人還要提供擔保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