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范圍是什么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適用本規范;以協議方式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國有土地他項權利,參照本規范
執行。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征為:
(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于要式法律行為;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系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系,不適用一般民事
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出讓土地使用權必須服從國家主權。國家保留對出讓土地的司法
管轄權、行政管理權和為公共利益征用出讓土地的權力等主權范圍內的全部權力。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一種較為完整的物權。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實質是國家按照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把國有土地以約定的面積、價格、使用期限、用途和其他條件,讓與土地使用者占有、使用、經營和管理。由于出讓土地使用權具備了物權所包含的基本權利,即占有的權利,一般意義上使用的權利,收益的權利和一定程度的處分權利,所以它是除土地所有權之外的較為完整的物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的主體是政府。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能充當出讓人。各級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代表政府主管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工作,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出讓方案的具體落實,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動的審核與權屬管理。
土地使用權的問題在生活中經常影響我們的房屋買賣,造成自己的權益保障喪失一定的積極性,只要自己遵循國家的有關規定就可以合理有效的處置相關的問題,因此在具體問題的解決上需要學會咨詢有關部門,進行合理的準備,這樣問題的處理就不會喪失主動性。